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32號原告 吳淑貞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翁詩淳 律師 張永吉 被告 蔡宗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參仟零壹拾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5,100×35.1=1,583,0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蔡忠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