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啟豪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3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5年6月2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方鴻愷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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