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95號原告 陳秀峰 原告 陳堯峰 原告 陳剛峰 原告 陳蘭峰 原告 陳瑞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告 陳昌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即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9900元/㎡×105.68㎡=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扣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