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18號原告 林義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塗文杰 、欣維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陳維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