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2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貳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物罪。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
、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提
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