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125號
原 告 乙○○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
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