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5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
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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