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697號
原告 吳國華
被告 葉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肆拾貳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肆拾捌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前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民國77年5月17日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故原告所得請求者既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倘以維修費用為估定其回復原狀費用之標準,則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時,即應予折舊。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及桃園市○○區○○○路000號住處之塑木隔屏,遭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且逆向撞擊而毀損(下稱本件事故),支出系爭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6600元及更換塑木隔屏2萬4000元等情,有維修估價單、現場照片為據(見本院卷第5至1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無訛(見本院卷第18至40頁)。而系爭車輛為107年5月出廠使用,有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至111年3月12日遭被告毀損時,已使用3年11月,零件已有折舊,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
(二)次查,系爭車輛修理費用為3萬6600元,而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未分列零件、工資費用,惟依通常估價行情,估定價額應包含零件及工資費用,且原告已證明系爭車輛係與被告碰撞而受有損害,本院審酌系爭車輛受損部位及修復項目,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核定系爭車輛修復之工資與零件比例應為1:1,即零件、工資費用各為18,300元。又零件部分,原告既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始屬公平;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之計算方法。系爭車輛零件修理費用為1萬8300元,其折舊後為3,042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費用1萬8300元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維修費為2萬1342元(計算式:3,042元+1萬8300元=2萬1342元)。另原告更換塑木隔屏支出2萬4000元,則原告因本件事故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總額為4萬5342元(計算式:2萬1342元+2萬4000元=4萬5342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零件部分折舊(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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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8,300×0.369=6,753
第1年折舊後價值18,300-6,753=11,547
第2年折舊值11,547×0.369=4,261
第2年折舊後價值11,547-4,261=7,286
第3年折舊值7,286×0.369=2,689
第3年折舊後價值7,286-2,689=4,597
第4年折舊值4,597×0.369×(11/12)=1,555
第4年折舊後價值4,597-1,555=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