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633號
上訴人 劉佩如
被上訴人大昌流行城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人 何秀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昌流行城市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