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小字第60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王崙伍
被 告 許宗文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
壹仟貳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