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事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吳衍璊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堂敏李秋螢 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