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9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奕恩
被   告  翁永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
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於民國104年5月4
日即遷入新北市士林區,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
憑(見限閱卷),足認被告住所地現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區,
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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