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德裕
陳碧梅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上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德裕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碧梅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