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蔡進源 相對人 江坤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6年9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
9月12日起至116年9月1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江坤鎭及第三人 李佩勲 於86年9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1,050,000元,詎自101年
9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360,83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①102年3月13日、②102年3月28日雲院通非信決102年度司拍字第29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①102年3月29日、②102年4月1日送達①相對人江坤鎭、②第三人李佩勲,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2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 海豐崙朱丹灣 │0000-0000│建│436.53│10000分之243│江坤鎭應有部分243/10000││0│││││││││││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29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1739-│斗六市○○○段│雲林縣斗六市漢│8層鋼筋混凝土│七層44.22│44.2│陽台7.58│全部│││0│000│朱丹灣小段0354│口路199號7樓之│造││2│花台1.16││││1││-0003地號│1│││││││├─┴───┴───────┴───────┴───────┴─────┴──┴─────────┴──────┴──────┤│共有部分:海豐崙段朱丹灣小段00000-000建號409.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3││海豐崙段朱丹灣小段00000-000建號271.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4││其他登記事項:一層梯間電梯:19.20平方公尺,二層梯間電梯:18.82平方公尺,三層梯間電梯:18.82平方公尺;││四層梯間電梯:23.32平方公尺,五層梯間電梯:23.32平方公尺,六層梯間電梯:18.82平方公尺;││七層梯間電梯:26.48平方公尺,八層梯間電梯:18.82平方公尺,屋突梯間電梯:29.55平方公尺。│└──────────────────────────────────────────────────────────────┘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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