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 趙國樑 被告 劉娟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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