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8號再審原告 余新島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43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本院
102年度基簡字第43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本件民事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433號民事判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124元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4,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孫嘉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