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71號原告 李元琳 訴訟代理人 李帝慶 律師被告 李雅娟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楠梓家事法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偕同證人 楊安婷 與 李典冀 到場。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