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宏鋼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遭竊,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月1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富喆┌───────────────────────────────────────────────────────┐│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金宏昇機械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1年1月16日│10,664元│DA0000000││││ 陳素慧 │興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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