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41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蘇銘富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黃 昱瑄 法定代理人 陳姵均 關係人 黃明 瞭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蘇銘富(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收養黃昱瑄(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