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16號聲請人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 何孟玲 以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借款期至109年1月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違約金則以應付利息百分之10計算,並約定累積3個月未繳付利息時即為違約,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清償,且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作為債權之擔保,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第三人何孟玲屆期不為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全部清償,迭經催討,均置若罔聞,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還款及利息繳息明細表、新竹市儲蓄互助社登記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21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志學││944│建│││2219.28│55/10000││├─┼───┼────┼────┼────┼────────┼─┼──┼──┼───────┼───────┼─────────┤│2│新竹縣│竹東鎮│志學││945│建│││35.03│55/10000││├─┼───┼────┼────┼────┼────────┼─┼──┼──┼───────┼───────┼─────────┤│3│新竹縣│竹東鎮│志學││946│建│││42.78│55/10000││├─┼───┼────┼────┼────┼────────┼─┼──┼──┼───────┼───────┼─────────┤│4│新竹縣│竹東鎮│志學││993│建│││19.37│55/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1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5│新竹縣○○鎮○○○段│住家用、│4│││││││││││4│陽台│6│平│全部││││8│三重路26號10│944地號│鋼筋混凝│9│││││││││││9││.│方│││││5│樓││土造、10│.│││││││││││.││0│公││││││││層│1│││││││││││1││0│尺│││││││││1│││││││││││1││││││├─┴─┴──────┴────┴────┴─┴─┴─┴─┴─┴─┴─┴─┴─┴─┴─┴─┴────┴─┴─┴───┴─────┤│共用部分:志學段601建號,面積2875.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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