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57號聲請人甲○○即收養人代理人丙○○聲請人乙○○即被收養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並經海基會認證。
二、被收養人生父就被收養人出養事件,所為之同意書,並經公證,及海基會就該同意書所為之認證書;如生父已歿,應檢附死亡證明,並經海基會認證。
三、被收養人已成年具有扶養收養人能力之證明。
四、被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並經海基會認證。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曾惠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