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廖文章附表:
1.須列表詳列聲請人目前(1)聲請更生前二年內(2)目前「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例:膳食費、電話費、水電費、瓦斯費、勞健保費、交通費(油錢)、相關稅賦及其他專屬個人之必要費用)、每月收入,並提出相關單據整理成冊到院供核,如無法提出證明者,將逕依內政部頒佈之每人最低生活標準計算。
2.聲請人如有扶養費之必要支出,須詳列該必要支出之細目(例:伙食費、教育費、安親班費、個人保險費及其他專屬個人費用),並提供相關單據過院供核,另陳明每月扶養費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分攤額為何。
3.須提出聲請人目前最新之工作地點、在職證明、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簿過院供核,聲請人有配偶者,並須提供97年之綜合所得稅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過院供核,另有聲請各類社會補助者,亦須說明每月補助金額及提出其相關資料過院供核。
4.聲請人如有繳納相關商業型保險者,須提供保險之相關資料(例:保單種類、保額為何、目前平均月繳、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預備金)。
5.須提出近兩年聲請人所有之存簿帳戶明細過院供核。
6.聲請人如有不動產,須提出該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及該不動產所有權異動資料明細過院供核。
7.須提出最新全戶之戶籍謄本過院(記事欄勿省略)
8.須提出最新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
9.須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及出租人之姓名、電話。
10.離婚協議書載明由其前配偶對雙方所生之子女高于婷之權利
義務之行使與負擔,請釋明前配偶現負擔之扶養費若干。前配偶可聯絡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