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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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305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柏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茂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威醫藥有限公司確認合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兩造間於民國92年2月13日所簽訂之藥品總經銷合約關係存在,而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其因系爭經銷合約,所得之利潤計為新臺幣(下同)84,575,000元,有被上訴人之陳報狀可查(本院卷第254頁),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84,5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134,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