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679號原告甲○○被告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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