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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