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 姜英傑 原告 林忠志 原告 林玉霜 原告 林凱若 原告 林文玲 前列姜英傑、林忠志、林玉霜、林凱若、林文玲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家弘 律師被告 林錦儀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王俊智 律師複訴訟代理王俊智律師人被告 陳科竹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被告 徐廣成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 律師、複代理人 楊怡超 複訴訟代理楊怡超人被告 陳淞溉 被告 黃張摘 (即 黃榮華 繼承人)被告 黃進福 (即黃榮華繼承人)被告 黃進祿 (即黃榮華繼承人)被告 黃秀霞 (即黃榮華繼承人)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應再展延至103年12月29日。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
二、本件訴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因當事人眾多,法律關係複雜,復卷證龐雜,判決書非原定期日內得繕寫完畢等重大理由,依前揭規定,其宣判期日,自應予以展延,以利判決。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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