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陳顯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5月31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3年5月31日刊登在都會時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3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 陳林寶珠 │基隆一信仁│103年1月30日│30,000元│MW0000000│││││二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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