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原交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原交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全志偉輔佐人全靜如選任辯護人雅蔀恩‧伊勇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全志偉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329、331頁)等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