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庭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6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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