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廖學藝 訴訟代理人 王柏方
王琮鈞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南投學府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國文 訴訟代理人 蕭貴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就兩造間契約之定性、效力及存續等事實,有為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1日15時30分許,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兩造間契約之定性、效力及存續等事實,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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