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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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誠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胡智忠 律師被告全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仁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林侑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2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