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83號上訴人 洪貴枝 被上訴人 許治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有關金額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總計上訴人應納第二審裁判費9,300元(計算式:4,800元+4,500元=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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