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97號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MAGULARWUT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按本票須經向發票人提示而未獲付款,始得聲請本票裁定,查台端聲請狀內未敘明有無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請釋明有無提出本票向相對人提示,如有,並請敘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三、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相對人MAGULARWUT(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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