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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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497號債權人 陳志文 債權人 楊長庚 前列陳志文、楊長庚共同上列債權人陳志文等二人因與債務人 張貫存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志文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張貫存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
三、請釋明欲請求之債務人究為何人?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