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2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理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陳貞如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貞如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提出本件聲請有向債務人陳貞如催告之相關證明文件及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137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
7年8月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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