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6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美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補正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件得主張中途解約,並請求退費之依據(三年期CB受益契約書未屆期),及得將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列為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惟聲請人於民國107年8月10日收受前項裁定,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