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9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滕軒鴻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滕軒鴻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8,874元之計算式及債務明細,聲請人於107年8月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