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45號聲請人 侯清世 相對人兼下一人代理人 侯欽哲
侯沁潔 代理人 陳瑞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扶養請求為家事非訟事件,此觀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
5項第12款、第74條規定可明。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侯清世分別請求相對人侯欽哲、侯沁潔應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萬元、8,000元,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惟聲請人提起聲請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107年9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起訴聲明及補繳裁判費,並於107年10月19日當庭諭知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訊問筆錄、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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