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舒正光 代理人 楊若谷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
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7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1年5月10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五、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租金繳納證明文件,並說明現與何人同住?
六、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0年11月至111年4月份之薪資單,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九、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有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敏實科技大學台灣環境管理會計協會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之團體保險?聲請人是否有兼職?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一、請釋明聲請人於108年、109年出國之時間、原因、目的地、機票、食宿等出國之相關費用由何人負擔?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積欠台灣企銀之保證債務,聲請人與主債務人為何種關係?主債務人為何未能清償債務?又該保證之主債務,有無設定物上抵押權?並請提出相關消費借貸契約書及保證契約書。
十三、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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