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原告黃○○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阮氏春梅 被告 郭清河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9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郭振杰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