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金訴字第一九五號刑事判決對陳梅所為緩刑肆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陳梅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宣告緩刑4年,並應依判決附表所示和解內容履行,於110年12月7日確定。本件業於111年1月19日發函通知受刑人之住居所等址,應依判決附表所示之方式及內容,向原告 劉美娟 支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1年2月18日收受原告劉美娟之書狀,陳報被告陳梅迄今從未支付,故聲請撤銷陳梅之緩刑宣告等情。本件受刑人審判時已考量自身經濟狀況於該條件下可以履行負擔,以換取緩刑寬典,亦知法院將以該給付作為緩刑宣告之負擔條件,復知悉如逾期未履行,得撤銷緩刑宣告等情均甚明,本不待新竹地檢署告誡或被害人通知即應按時履行,不得諉為不知,足認受刑人故意遲不履行,已無恪遵相關規定之可能性,足認所受緩刑宣告難收預期效果,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0月29日以110年度
金訴字第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110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和解筆錄內容履行:被告陳梅願給付原告劉美娟400,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0年9月30日起,於每月30日前給付8,000元,並匯入原告指定之金融帳戶,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該刑事判決於110年12月7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0年12月7日至114年12月6日止,有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5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撤緩卷第21至31頁)。
㈡上開刑事判決確定後,經新竹地檢署於111年1月19日以竹檢
永執平 110執緩493字第340號函請受刑人應依上開刑事判決內容履行給付,並分別於111年1月20日送達至受刑人之居所(並由受刑人親自簽收)、於111年1月22日寄存送達至受刑人之住所。嗣被害人劉美娟於111年2月18日具狀陳報新竹地檢署,表示受刑人從未支付任何一毛錢,請檢察官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等情,有被害人劉美娟提出之書狀、新竹地檢署111年1月19日竹檢永執平110執緩493字第340號函、送達證書、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5號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撤緩卷第11至30頁)。觀諸受刑人於上開詐欺案件審理時,既已衡酌自身之經濟狀況及清償能力,並取得被害人劉美娟對其依約履行債務之信賴而達成和解,本院方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緩刑宣告,並定其應履行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和解筆錄所示條件之負擔,足見上開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為法院對於受刑人宣告緩刑之重要參考。詎受刑人僅於上開案件審理中當庭給付被害人1,000元,其餘金額均未給付,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陳述甚明(撤緩卷第4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5號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又受刑人於109年度尚有利息所得110,338元,有受刑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附卷可參(撤緩卷第37頁),足徵受刑人並非全無資力之人。受刑人竟毀棄對被害人之承諾,僅賠償被害人1,000元,其餘則未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影響被害人之權益甚鉅,受刑人違反負擔之情節實屬重大。從而本院認上揭刑事判決對受刑人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所宣告刑罰之必要,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依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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