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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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聲明人 黃文發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三審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文發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宋祺法官張惠立法官江振義法官張祺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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