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附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附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四年度台附字第一四號上訴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被上訴人 劉麟生
林青茂 林俊忠 林昌新 陳烱中 陳旻詩 陳智銓 洪正雄 莊清基 鄭聰義 簡文欽 徐文洲 林堯宗 張明裕 謝光華 徐金祺 陳俊宏 李文權 (原名 李柏陞 )被上訴人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清森 被上訴人瑞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宋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不包括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瑞鋒營造有限公司)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等(不包括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瑞鋒營造有限公司)均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嗣刑事部分檢察官並未對該等被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告確定。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黃瑞華法官郭玫利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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