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家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家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家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上揭案件經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7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經本院核閱聲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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