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7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清中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