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黃東光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
以106年度南簡字第19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60,202元,該裁定業於106年7月26日送達原告。嗣
原告於106年8月2日具狀更正聲明,經本院以106年8月9日南
院崑民月106年度南簡字第194號函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依
更正後之聲明補繳裁判費,該函業於106年8月11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
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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