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22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丙○○住於臺北市中山區,甲○○住於臺北縣新莊市,皆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均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