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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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66號原告 黃建榮 被告 黃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109年度救字第160號),亦已經裁定駁回確定。經查,原告逾期迄未依前揭裁定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起訴為不合法,應將其訴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