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13條參照。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