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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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秀蘭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哲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就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其地上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價金約定為新台幣(下同)550萬元,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履行出賣人義務,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據以核定為550萬元,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張婉郁